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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于2015年3月生效的《外国留学生校外教学实习办理流程须知》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和保障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正常教学实习活动。

 

1. 外国留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活动,是指外国留学生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的,不获取任何劳动报酬(车贴、餐贴除外)的校外实习活动。

 

2. 申请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的外国留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为同济大学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2) 持有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包含实习加注信息的学习类居留证件;

3) 不得同时在两个单位以上(含两个单位)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

4) 实习内容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且与其本人所学专业相关;

5) 无违反中国法律及我校校规的记录。

 

3. 申请步骤:

1) 外国留学生本人填写“同济大学外国留学生教学实习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学院(研究生须先经导师签字同意再提交学院);

2) 学院负责人审核外国留学生实习内容是否符合教学计划及所学专业,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填写学院意见并签字盖章,提交教学主管部门进行教学审核,然后报留学生办公室进行外事审核(本科生需经教务处审核后再提交留学生办公室;研究生的教学审核暂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学院保存教学计划等相关材料以备查询;

3) 留学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发放“外国留学生教学实习单位指导意见书”(下称“意见书”),由学院或外国留学生本人交实习单位盖章后反馈至留学生办公室;

4) 留学生办公室收取实习单位反馈的“意见书”后,根据外国留学生的“申请表”相关信息制作“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证明信息表”(下称“信息表”)电子版,并提交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5)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在收到“信息表”电子版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留学生办公室;

6) 留学生办公室向外国留学生出具“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证明”(下称“实习证明”)复印件,并在“外国籍学生办证申请函”上填写实习加注内容,同时对“意见书”和“实习证明”原件进行归档(实习单位在外省市的,则归档“意见书”复印件);

7) 外国留学生申请加注时,应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本人护照、住宿登记单、“实习证明”复印件以及填写有实习加注内容的“外国籍办证申请函”,如需同时办理居留证件,还应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8)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相关材料与留学生办公室之前提供的“信息表”内容不一致的申请人,对其实习加注申请不予受理;

9) 外国留学生应在加注手续受理完毕并取得相应办证回执后,才能从事校外实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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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收费标准:

1) 外国留学生在办理居留证件的同时申请实习加注,按居留证件办理业务收费,不另行收取费用;

2) 已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实习加注,收费为200元/次。

 

5. 信息变更手续:

1) 外国留学生在实习期间就读院校、实习单位等信息有变更,须立即中断实习活动,并尽快至留学生办公室重新申请;

2) 外国留学生在实习期间,如护照、居留证件等信息发生变更,无须中断实习活动,但应尽快至留学生办公室办理备案,并重新办理居留证件和实习加注手续。

 

6. 外国留学生在实习活动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则视为非法就业:

1) 未按规定办理实习加注或备案手续;

2) 超越“实习证明”上载明的时间、单位等范围;

3) 领取劳动报酬(车贴、餐贴除外)。

 

7. 处罚: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一旦认定外国留学生有非法就业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生效,原《同济大学外国留学生在本市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在本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自行作废。

 

同济大学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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